(內容引用自新華社)
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等6個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試行,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為三年。
《決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款內容,經過調整適用后,在北上廣等6個城市內的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由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要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不再實行強制檢定。調整后,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加強對企業自主管理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滿足企業計量溯源性要求和計量標準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