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質量負責人
全面負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管理體系得到實施和保持,質量負責人應能與檢驗檢測機構決定政策和資源的管理層直接接觸和溝通。管理職責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檢驗檢測機構內部:體系運行維護、文件控制、不符合/糾正/預防的組織處理和實施、內部審核、內部監督。
(2)檢驗檢測機構外部:外部審核前期準備接待、客戶滿意度調查、客戶投訴處理、分包方質量審核。
② 技術負責人
技術負責人僅負責安全技術檢驗或者排放檢驗時,其至少應滿足職責范圍內的能力要求。
*注釋 (上下滑動查看)↓
*注:技術負責人應當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至少應包括:《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貨車及掛車車身反光標識(GB23254)》、《車輛尾部標志板(GB 25990)》等。
機動車理論與構造至少應包括:機動車分類、組成、發動機構造、底盤構造、機動車動力性、經濟性、制動性等。
排放控制系統基礎知識與組成至少應包括:氧傳感器、催化轉化器、增壓器、燃料蒸發控制裝置、曲軸箱排放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顆粒捕集器、柴油催化氧化系統、選擇性催化還原、氨逃逸催化器等。
各檢驗工位業務、流程及相關專業知識至少應包括:車輛預檢登記、車輛唯一性檢查、車輛特征參數檢查、車輛外觀檢查(安檢、環檢)、安全裝置檢查、底盤動態檢驗、儀器設備檢查(安檢、環檢)、審核等工位業務及相關專業知識。
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是指:車輛工程、動力工程(內燃機)、汽車運用工程、汽車維修工程、汽車檢測(技術)、汽車設計制造、汽車試驗、汽車服務工程及機械工程、道路運輸安全、機電制造、自動化控制、環境工程和環境監測類等技術職稱。
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規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車輛工程、汽車運用工程、汽車服務工程等專業大學本科畢業,機動車設計、制造、裝配、檢測、維修、鑒定評估、整形及改裝、汽車電子、汽車營銷與服務、汽車新能源等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機動車檢測、機動車維修、汽車制造、汽車裝調、工程機械維修類等技師及以上技能資格(等級),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三年及以上。
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是指:在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機動車整車檢驗、在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整車檢驗、在汽車修理企業從事整車檢驗、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排放檢驗、機動車綜合性能檢驗工作。其中,機動車綜合性能檢驗指原依據GB 18565-2016《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等標準和規范對需上道路營運的機動車進行綜合性能檢驗。
目前對該崗位任職資格已不做要求。
技術負責人主要負責技術層面的策劃與指導,涵蓋了合同評審、檢測方法驗證和確認、設施和環境條件、人員培訓、人員監督和人員能力監控、設備和標準物質、計量溯源、抽樣和樣品處置、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結果質量控制、結果報告等,通過有效的手段和決策,致力于使與檢測活動有關的人、機、料、法、環都要達到既定要求,保證檢測結果和數據的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