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引用自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2020年機動車保有量已達150萬余輛。為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2021年12月03日,《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與車檢相關主要內容如下: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包含機動車基礎數據,機動車排放檢驗、監督抽測、超標處罰、維修治理以及二手機動車交易流通等信息的綜合管理系統及數據庫,實現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實時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注冊登記時間不超過十年且在本省申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排放檢驗的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于進行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 對于符合免檢條件的車輛,若在免檢期限內存在排放超標記錄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放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報告、替車代檢等弄虛作假行為最高可罰50萬。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檢驗資格。